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81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艾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3月5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2018)鄂0581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秦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