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87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798901600。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申请执行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鄂1087民初2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2018)鄂1087民初2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本裁定要求履行本院(2018)鄂1087民初2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家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