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52民初119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496号-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2DYN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烨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海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被告从重庆新华化工有限公司处承建“搬迁5万吨/年偏钛酸制脱硝催化剂载体材料及3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3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原告经人介绍于2021年10月14日到该工地上班,从事钻瓦工工作,工资为每天280元,现金结算。原告认为其因工受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湖北海烨公司辩称,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我公司在涉案工地的员工名单中无原告姓名,且工程在原告主张的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4月8日期间已完工,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我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原告经他人介绍到被告承建的工程名称为“搬迁5万吨/年偏钛酸制脱硝催化剂载体材料及3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3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的工地从事砖瓦工工作,由***(音)负责安排原告的工作内容和发放原告工资。原告在做工期间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2022年2月19日,原告申请至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22年2月19日作出逾期未受理证明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转账记录、逾期未受理证明书、照片、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根据原告自认及证人证言,在工地上由***(音)负责管理原告、安排原告工作内容、发放原告工资,但没有证据证明***(音)系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工作内容予以约束、管理、考勤或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原告,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