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8251号
原告:顾某,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负责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古营集镇古营集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原告顾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顾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