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工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顾某;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8251号 原告:顾某,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负责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古营集镇古营集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原告顾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顾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