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工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青建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218号之一
被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工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古营集镇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67793974X。
法定代表人:刘永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建设集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3512951K。
法定代表人:刘国芬,总经理。
原告山东鲁工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建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1218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青建钢构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及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5月20日,山东鲁工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青建钢构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鲁工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建钢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