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9460号
原告: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霞,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瞿燕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