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942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先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瓜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执民字第94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