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6704号
原告:浙江新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京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海利。
第三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京科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新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京科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新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新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