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3593号
原告:云南合家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委会大***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山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105号云电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昆***电器有限公司成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105号云电科技园。
负责人:***。
原告云南合家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电器有限公司、昆***电器有限公司成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昆***电器有限公司、昆***电器有限公司成套分公司与原告所提交的起诉依据中合同相对方名称不一致,属被告主体不明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合家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9元退还原告云南合家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奕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