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8194号
申请人: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1号楼423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喆,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辽***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07038.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辽***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07038.6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