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达,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
法定代表人:裴志疆,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刘锦升,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2执恢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 俊 伟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阿拉 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