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
法定代表人:裴志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刘锦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641918.38元,已执行66999.58元,未执行574918.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2021年6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现代力宝润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8%的股权。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垫付审计费和评估费,暂不做股权拍卖,现无法对股权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号(丰田牌)车辆、×××号(长城牌)车辆和×××号(宝骏牌)车辆的档案手续,因以上车辆为轮候查封,现无法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
四、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1.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建筑面积为43.04平方米、8.32平方米、211.1平方米、305.72平方米、87.98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号),该房屋被(2021)新0104执1908号案件首轮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该房屋。2.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建筑面积:79.73平方米)、XXX(建筑面积:520平方米)、XXX(建筑面积:337.9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号),该房屋被(2021)新0104执1908号案件首轮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该房屋。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建筑面积:171.41平方米)、XXX(建筑面积:460.03平方米)、XXX(建筑面积:174.53平方米)、XXX(建筑面积:141.3平方米)、XXX(建筑面积:23.19平方米)、XXX(建筑面积:45.6平方米)、XXX(建筑面积:159.8平方米)、XXX(建筑面积:920.06平方米)、XXX(建筑面积:155.67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号),该房屋被(2021)新0104执1908号案件首轮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该房屋。4.本院依法查封(轮候)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建筑面积:1259.15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号),该房屋被(2021)新0104执1908号案件首轮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该房屋。5.本院依法委托柯坪县人民法院查封(轮候)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号)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该套不动产已被轮候查封多轮,本案系第三轮查封,故无法处置该房屋。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新0102执88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库尔班白克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杜 凌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