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02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7758.8元。被执行人浙江盛尔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就欠款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摆华英
书记员 张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