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标、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执6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标,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独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聂仕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标与被执行人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0执6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方月祥审判员周曹辉审判员苏志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祎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