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执6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标,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独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聂仕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标与被执行人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0执6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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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方月祥审判员周曹辉审判员苏志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祎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