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爱乐科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5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爱乐科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委会、方向居委会研创大厦十六层(D)。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军,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莉,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塘康路35号1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聂仕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杭,杭州市拱墅区经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盐城爱乐科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盐城爱乐科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吕伟平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