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7153号
原告: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独山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