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1128号
原告:***,男,199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8030218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龙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CM5Q88。
负责人:***。
第三人:湖南吉染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白社区光明路2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R6CLT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湖南吉染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书记员***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