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湘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廖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1041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湘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廖某,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 被告(案外人):***,女,汉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镇,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 被告(案外人):***,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镇,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 被告(案外人):曾某,女,汉族,1994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潭桥镇,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 第三人(被执行人):湖南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镇。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湘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曾某、第三人湖南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湘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湘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湘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