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宇声异型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825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279。
法定代表人:许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斯沁,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安,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辽宁宇声异型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黄土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家级。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大明镇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黄家级。
原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宇声异型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8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405066.58元的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宇声异型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辽宁宇声异型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2022年5月31日,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辽宁宇声异型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辽宁宇声异型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辽宁宇声异型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辽宁宇声异型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新祥
人民陪审员  刘怀明
人民陪审员  佘利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