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884号
申请人: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279号。
法定代表人:许愔,董事长。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李友意,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德市海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临岗中路(灌溪工业园常德科宇涂装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周燕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德市海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常德市海峰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222.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处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4222.7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022243019515040200××××)。
本院认为,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德市海峰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222.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3年。
申请费1141元,由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兵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