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5818号之一
原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279号。
法定代表人:许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安,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鑫辉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邦江区高力汽车汽配城D7幢143号。
法定代表人:姜平芳。
原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鑫辉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 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长庆
书 记 员 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