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3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279号。
法定代表人:许愔。
被执行人:常德市海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临岗中路(灌溪工业园常德科宇涂装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周燕梅。
申请执行人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海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8月5日向被执行人常德市海峰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分别于8月4日、9月6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投资理财)、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分别于8月5日、8月8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登记情况,未有不动产登记;于8月16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8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财产,同日约谈被执行人负责人邓飞,该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于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经过上述查询、调查等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并请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8日,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24018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等,上述费用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曦川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余增辉
书 记 员 程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