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108民初12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哈尔滨市**岗区**曼街副**号泰山电子城**栋**层**号,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曼街副**号泰山电子城**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住所地哈尔滨平房区渤海路**号区渤海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义达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剑动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鑫义达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七剑动漫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宏鑫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七剑动漫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鑫义达公司诉称:宏鑫义达公司与七剑动漫公司于2015年6月2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宏鑫义达公司***动漫公司提供DELL系列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047,500元,同时约定,七剑动漫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按未付款总额的3%/月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宏鑫义达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动漫公司未按约定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现尚欠宏鑫义达公司货款本金397,500元。现宏鑫义达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七剑动漫公司给付宏鑫义达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397,500元;2、七剑动漫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39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七剑动漫公司承担。 被告七剑动漫公司辩称:宏鑫义达公司与七剑动漫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七剑动漫公司确实从宏鑫义达公司购买一批DELL的设备,总价款为1,047,500元。宏鑫义达公司按约定交付货物,七剑动漫公司支付货款650,000元,现尚欠宏鑫义达公司货款397,500元。货物总价款包括逾期付款的费用,所以七剑动漫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七剑动漫公司只同意支付所欠货款397,500元。 被告七剑动漫公司反诉称:2015年6月2日,七剑动漫公司与宏鑫义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七剑动漫公司向宏鑫义达公司购买电脑产品及配件,总价款为1,047,500元。截止至2016年5月,七剑动漫公司向宏鑫义达公司付款650,000元,尚欠397,500元。2016年7月8日,宏鑫义达公司派人将七剑动漫公司购买的电脑产品及配件强行拆除,致使七剑动漫公司无法正常工作,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第三条第3款约定:“七剑动漫公司在合同签订120天后,仍未向宏鑫义达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宏鑫义达公司有权收回全部货物”,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此七剑动漫公司反诉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原告宏鑫义达公司反诉辩称:宏鑫义达公司与七剑动漫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法定及约定事由。宏鑫义达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行使所权保留条款,取回合同约定的货物。 原告宏鑫义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购销合同。意在证明:宏鑫义达公司与七剑动漫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能够支持宏鑫义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证据二、验收单。意在证明:宏鑫义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动漫公司提供了价值1,047,500元的DELL设备产品。 证据三、付款凭证。意在证明:七剑动漫公司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货款650,000元。 证据四、公证书。意在证明:宏鑫义达公司已告知七剑动漫公司取回宏鑫义达公司卖给七剑动漫公司的货物。 被告七剑动漫公司在本诉中未举示证据。 反诉原告七剑动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动画片委托制作合同(复印件)。意在证明:2015年3月,七剑动漫公司与深圳华强动漫数字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七剑动漫公司为深圳华强动漫数字有限公司加工动画片。合同中约定的交工日期为2015年7月17日,七剑动漫公司为了完成该合同才于2015年6月2日向宏鑫义达公司采购的DELL设备。由于采购时间紧迫,七剑动漫公司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故该份合同的签订显失公平。且七剑动漫公司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反诉被告宏鑫义达公司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购销合同。意在证明:签订该合同是宏鑫义达公司与七剑动漫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经庭审质证,被告七剑动漫公司对原告宏鑫义达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因为签订合同时间紧急,没有详细阅读合同内容,七剑动漫公司对合同中第三条的第3款存在重大误解,并且该约定有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七剑动漫公司申请撤销该约定。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货物确实收到,但宏鑫义达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NS3330(存储器的前置)是2015年8月2日交付的,合同约定应该2015年6月22日交付。 对证据三无异议。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七剑动漫公司收到宏鑫义达公司***动漫公司发出的邮件,但因法定代表人出差,没有拆开,不知道邮件内容。 反诉被告宏鑫义达公司对反诉原告七剑动漫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该合同与本案无关,宏鑫义达公司与七剑动漫公司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及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法定及约定事实。 反诉原告七剑动漫公司对反诉被告宏鑫义达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问题有异议,七剑动漫公司急于完成与第三方的合同义务,所以在签订该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宏鑫义达公司与七剑动漫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七剑动漫公司向宏鑫义达公司采购DELL系列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047,5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剑动漫公司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为首付款,自合同签订后60天内,七剑动漫公司以电汇或支票方式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其余货款,即人民币897,500元。合同签订60天内,七剑动漫公司未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合同余款,余款部分按每月金额3%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部分当月支付。合同签订后,七剑动漫公司未能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货款,货物所有权归宏鑫义达公司所有,直至七剑动漫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后。如七剑动漫公司在合同签订120天,仍未向宏鑫义达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宏鑫义达公司有权收回全部货物,从而给宏鑫义达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七剑动漫公司承担。同时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宏鑫义达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现七剑动漫公司已支付宏鑫义达公司货款650,000元,尚欠宏鑫义达公司货款397,500元。 审理中,宏鑫义达公司要求七剑动漫公司给付货款397,50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39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面证据予以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七剑动漫公司是否应给付宏鑫义达公司货款人民币397,50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39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七剑动漫公司与宏鑫义达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七剑动漫公司在合同签订120天后,仍未向宏鑫义达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宏鑫义达公司有权收回全部货物”的约定是否有效。 关于七剑动漫公司是否应给付宏鑫义达公司货款人民币397,5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宏鑫义达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交付全部货物的义务,七剑动漫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现七剑动漫公司已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货款650,000元,尚欠宏鑫义达公司货款397,500元。七剑动漫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货款397,500元。故宏鑫义达公司要求七剑动漫公司给付货款397,5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七剑动漫公司是否应给付宏鑫义达公司违约金(该违约**39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剑动漫公司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为首付款,自合同签订后60天内,七剑动漫公司以电汇或支票方式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其余货款,即人民币897,500元。合同签订60天内,七剑动漫公司未向宏鑫义达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宏鑫义达公司要求七剑动漫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5年8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七剑动漫公司与宏鑫义达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七剑动漫公司在合同签订120天后,仍未向宏鑫义达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宏鑫义达公司有权收回全部货物”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七剑动漫公司反诉提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七剑动漫公司在合同签订120天后,仍未向宏鑫义达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宏鑫义达公司有权收回全部货物”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应确认无效,因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且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该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97,500元; 二、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货款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5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14,421元(案件受理费10,534元,保全费3,887元)由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费100元,由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策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