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8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70129元,其中本金397500元、违约金29131元、诉讼费144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077元。本案执行中拍卖了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DELL刀片式服务器等设备,经两次拍卖流拍后,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接收上述设备抵偿债务,扣除执行费6079元及评估费11700元后,抵偿金额为209316元。经查,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管 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