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8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968359616(1-1),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672142837B,住所地哈尔滨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6)黑0108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27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在限期内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鑫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108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