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科尔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7号万达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山东金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