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广州市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新淼,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鼎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州市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丞装饰公司)诉被告广州鼎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冠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丞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鼎冠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丞装饰公司诉称: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交货协议》,由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为原告提供金属海报架等压铸件产品。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先后向被告支付订金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和预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但是被告未能如约交货。后来,原、被告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协议,双方同意,被告退回原告订金和预付款共120000元并承担15000元的违约责任。被告承诺,于2015年1月10日前还清上述所有款项并签订《还款协议》,并自愿将车牌号为粤A×××××的汽车放置于原告公司作为抵押。但时至今日,原告再三催促被告还款一直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订金、预付款,并承担违约金,共计13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华丞装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广州鼎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模具加工协议》一份。
证据二、《交货协议》一份。
证据三、《还款协议》一份。
被告鼎冠科技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
因原告所举书证和所作陈述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方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认定,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2013年10月4日,华丞装饰公司与鼎冠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州鼎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模具加工协议》,约定华丞装饰公司向鼎冠科技公司订购一批模具,总价款为15.5万元。2014年7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交货协议》一份,其正文内容为:“现经双方协议鼎冠公司承诺于2014年8月10前交付金属压铸件产品,金属海报架(460×640)500件……总金额:145600元,已付定金70000元,交货后双方验货合格,15日内华丞公司付清所有款项,如鼎冠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将如数退还华丞公司所付费用。”后因鼎冠科技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双方又在2014年11月2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在该协议中,鼎冠科技公司承诺在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华丞装饰公司6万元,余下7.5万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还清。但经多次催款,鼎冠科技公司至今仍分文未付,华丞装饰公司故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鼎冠科技公司因延迟交货等原因导致交易取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的事实,有《还款协议》予以证明,鼎冠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其承诺及时支付退款及违约金给华丞装饰公司,但其至今仍拖欠退款及违约金135000元不付,其行为明显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华丞装饰公司要求鼎冠科技公司支付退款及违约金135000元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鼎冠科技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鼎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退款及违约金共计1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广州鼎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建刚
代理审判员 田凯晋
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洁文
莫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