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南六(广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科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粤0605执429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南六(广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六(广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粤0605民初173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六(广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0000元、支付相应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623.1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中信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6年10月30日止),无余额可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粤0605执429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