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中法执字第81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冠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莞市寮步镇横坑金银岭工业区莞樟路边嘉信大厦楼寓第**栋**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广东冠荣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90号裁决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位于**莞市高埗镇,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90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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