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孝感市振奋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交通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99JT7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行政助理),男,196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振奋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六合工业园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BBG1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六合工业园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7076791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振奋环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六合工业园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9G5U1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振奋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振奋环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2)鄂0984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达了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