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81执543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39182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新鲁丰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063719-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鲁丰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79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仅确认了相关财物的所有权,不具有给付内容,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具有可执行性,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