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

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1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过少未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且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81执2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盛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