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

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1执23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阜安第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39182Q。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鲁028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胶州裕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548.4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2019年6月19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19年11月25日进行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中国人民银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等财产线索。2019年11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盛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