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1民初240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博海无线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R地块泰合百花园翠苑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博海无线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
被告武汉市博海无线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约定由武汉市内的法院管辖,本案中只有被告武汉市博海无线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内,被告武汉市博海无线电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R地块泰合百花园翠苑1栋,但实际经营地为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25号金华大厦9楼,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武汉市博海无线电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市博海无线电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