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5民初2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市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宜万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09216336P。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数字空间10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9398365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春市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赣0925民初24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80,000元的财产。2022年4月27日,本院依申请人宜春市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已付清全部欠款,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付清全部欠款,申请人宜春市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全部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峥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