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5民初242号
申请人:宜春市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宜万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09216336P。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数字空间10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9398365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春市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春市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PZPP2236012221000000002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春市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峥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