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金海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与清远市金海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民终3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金海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金海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