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1747号
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养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养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