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16630号
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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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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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