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4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马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6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设计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中,被上诉人承认没有在施工阶段和软装安装阶段履行过合同义务,不应获得对应阶段的设计服务费用;2、双方就东渡宁波镇海项目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经另案判决已于2019年2月22日解除,被上诉人于同年6月17日方提出设计费主张,根据合同第10.5条的约定已超过权利主张期,实体权利因超过行使期限而放弃。
被上诉人朵马公司辩称:设计合同第9条“付款方式”约定的仅为设计费的支付进度,而第8条“设计费用”为合同项下设计成果的结算对价。其他理由同一审中的陈述。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朵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东渡公司向朵马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东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5月,朵马公司与东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1、东渡公司委托朵马公司承担宁波镇海室内精装修项目室内设计工作。2、设计工作的范围及内容。第一阶段,临建示范区;第二阶段,实体样板间、公区设计、批量精装施工图设计。3、室内设计工作的阶段划分和周期:(1)设计工作的阶段分为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综合验收整改完善软装摆放,批量精装图纸;(2)室内设计进度周期(含汇报确认),包括六个工作阶段:第一阶段,平面及概念设计,时间周期15天,即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4日,启动条件根据东渡公司设计任务书进行;第二阶段,方案设计,时间周期15天,即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19日,启动条件根据东渡公司确认的概念设计进行;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时间周期15天,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5日,启动条件根据东渡公司确认的方案设计进行;第四阶段,申购施工配合,启动条件根据东渡公司确认的样板段设计进行;第五阶段,综合验收整改完善,软装摆放,时间周期为待定天,启动条件根据东渡公司确认的施工图进行;第六阶段,批量精装图纸,时间周期为待定天。设计启动时间按东渡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施工图完成时间为设计项目(第四阶段)最终完成设计,不得调整。4、设计成果的交付。朵马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必须满足本合同(还包括设计过程中由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及传真函件)约定的设计内容、设计成果、设计深度及时间计划要求,朵马公司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设计及份数向东渡公司交付时间成果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工作由双方的项目总负责人和联系人进行衔接,设计成果由东渡公司项目总负责人和朵马公司项目总负责人共同确认。5、设计费用。合同总价为76万元。计算标准涉及面积、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综合单价及赠送等因素。6、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7.6万元;概念设计经东渡公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9万元;方案设计经东渡公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9万元;施工图设计经东渡公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9万元;朵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本项目施工阶段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技术问题,施工过程过半,在最后阶段进行现场安装陈设指导,待竣工并由东渡公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7.6万元;完成软装家具艺术品现场安装指导,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估后由东渡公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8万元。以上各阶段设计成果经东渡公司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设计成果符合本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相应阶段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服务费请款及支付流程。若项目分期开发,则按已完成实施的部位,经东渡公司书面确认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双方协商后按比例支付相应阶段款项。东渡公司将在收到朵马公司提交的下列单据后,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各笔设计费用:东渡公司出具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签收证明以及该设计文件经东渡公司认可的书面证明;朵马公司请款申请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当东渡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前,朵马公司应向东渡公司交付总价100%的全额发票。7、设计的变更修改及停止。东渡公司有权就本合同中规定工作内容的某一专项设计另行指定或聘请其他设计师或咨询顾问,接到东渡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朵马公司对该专项设计的工作应立即停止,但朵马公司仍需承担协调、配合的责任。如朵马公司只提供了本合同要求的服务范围内的一部分工作内容且此部分工作通过了东渡公司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而原因并非朵马公司疏忽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朵马公司的有效工作有权获得相应的费用;朵马公司有责任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天内将已完成的设计图纸移交给东渡公司并详细交底,如逾期,则视为朵马公司放弃依据本条获得相应费用的权利。8、东渡公司的责任及义务。按合同规定向朵马公司支付设计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朵马公司提供设计工作所需的设计任务书,并根据设计进度逐步提供完备的资料;组织对各阶段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并及时向朵马公司反馈审核意见及修改建议;东渡公司应在取得合同中,确认东渡公司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同意朵马公司呈交的一切文件均以联系人为收件人,东渡公司若中途更换负责人或联系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朵马公司;东渡公司需在各阶段设计成果完成并审核合格后,以书面工作联系单和负责人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9、朵马公司的责任及义务。朵马公司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在施工前负责修改或补充完成,以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工期的延误;朵马公司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提交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各项设计成果;朵马公司提交的各项设计成果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所在地现行规范和设计标准的要求,在任何设计阶段发现设计内容有违反相关规范要求的,或在技术上、经济上不甚合理,或设计要求超出国内现有施工技术,或不能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无论东渡公司是否对设计内容进行过确认,朵马公司必须无条件在东渡公司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规范的要求,并不得向东渡公司计取额外的费用。10、朵马公司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在东渡公司按规定履约的前提下,朵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时,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三向东渡公司支付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东渡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朵马公司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暂定总价的20%的合同解除赔偿金,东渡公司未解除合同的,朵马公司应继续计付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的违约金,至这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的提交;朵马公司提交的任一阶段设计成果质量及深度明显达不到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的设计要求时,视为朵马公司未提交该阶段设计成果,若因此造成朵马公司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的,按前条处理。
上述合同签订后,朵马公司开始项目的设计工作,按约完成了概念设计和方案设计。东渡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支付7.6万元,7月26日支付19万元,8月8日支付19万元。上述三笔设计费合计45.6万元。
朵马公司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东渡公司尚未书面确认)就第四笔设计费19万元向东渡公司请款,并于2018年4月12日开具该笔设计费的增值税发票。东渡公司签收后,未向朵马公司支付设计费。
2018年4月19日,朵马公司将完成的施工图上传至审图中心网进行审图,但未上传成功。直至同年5月17日上传成功。
2018年6月4日,朵马公司与东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其中载明,鉴于双方于2017年5月签署了设计合同,目前项目施工图已完成提交。因项目设计方案需要调整,朵马公司按东渡公司要求提供了变更设计顾问服务及超出原合同范围以外的设计顾问服务。因此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朵马公司上述额外设计顾问服务增加设计咨询费。因此,双方特签订补充协议,内容如下:1.增加设计咨询费2万元;2.高层批量精装修意见图纸;3.时间周期为合同签订后两周,提交以上施工图调整意见图纸;4.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全款2万元,朵马公司需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5.以上工作调整内容不包含后期施工图报审工作。
朵马公司完成补充协议约定的设计工作后,东渡公司仍未付款。为此,朵马公司于2018年8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即(2018)沪0107民初18609号一案。该案中,朵马公司要求东渡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21万元(合同第四阶段付款19万元及补充协议款项2万元)。同时,东渡公司提起反诉,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2、朵马公司向东渡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7.46万元;3、朵马公司承担额外增加委托第三方施工图修改送审费用8万元。2019年2月,一审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1、宁波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室内设计合同》项下的设计费人民币17万元;2、宁波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补充协议》项下的设计费人民币2万元;3、对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4、宁波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就宁波镇海装修项目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5、宁波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7.46万元及合同解除赔偿金人民币15.2万元之诉请不予支持;6、宁波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额外增加的委托第三方施工图修改送审费用人民币8万元之诉请不予支持。上述判决已经生效。在该份判决书中载明: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按朵马公司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第四笔设计费的支付条件。经查,设计合同约定,第四笔设计费19万元应于施工图设计经东渡公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案中,双方能够确认的是,2018年5月17日,朵马公司将施工图上传审图中心成功。按行业惯例,上传的施工图应为双方经沟通所确认后的施工图。由于审图中心在审图过程中可能会提出修改意见,审图期间仍需朵马公司与东渡公司双方配合、修改。另,法院注意到合同中关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时间周期(含汇报确认)约定为15天(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5日结束),而就下一阶段“施工配合”中未约定具体的时间周期及起止时间。上述约定说明施工图设计阶段中所涉及的东渡公司确认,是指审图中心审图之前。再综合合同中关于付款流程的标注内容、东渡公司签收了朵马公司提交增值税专业发票以及东渡公司方财务回复朵马公司催款的措辞等各方面因素,法院确认朵马公司符合向东渡公司主张第四笔设计费的条件。东渡公司认为施工图未获得其确认与事实不符,亦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另,考虑到朵马公司在上传施工图过程中确存在上传失败、未进行有效的沟通以及未参与审图过程中的修改等情况,法院酌情判定东渡公司应支付的第四笔设计费金额为17万元。关于补充协议中所涉及的设计费2万元,在朵马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东渡公司未能按约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款,系违约。东渡公司辩称意见不能成为其拒付2万元设计费的合理理由。鉴于东渡公司在审图过程中已另行委托案外人开展设计工作,并在本案中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加之,根据设计合同的性质,在履行过程中需双方有效沟通才能更好的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下,朵马公司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能性,故法院判定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解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朵马公司表示,其在(2018)沪0107民初18609号一案中主张的是合同项下第四阶段的进度款及补充协议之款项,并未包括合同项下全部的结算款(即未包括本案中所主张的标的金额)。由于前案中,东渡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朵马公司并未同意。故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朵马公司仍具有向东渡公司主张合同余款的权利。由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款不能达成一致,所以朵马公司只能就本案提起诉讼。东渡公司表示,在(2018)沪0107民初18609号一案中,双方已就合同中全部争议进行实体上的处理,朵马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第五、六阶段(付款方式中的支付次序)的付款并未符合对应的支付条件,即朵马公司应完成的工作内容,而该部分工作在后续工程中亦存在重要意义,故东渡公司无需再支付设计费。
另,东渡公司提出,根据合同第10.5条的约定:如朵马公司只提供了本合同要求的服务范围内的一部分工作内容且此部分工作通过了东渡公司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而原因并非朵马公司疏忽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朵马公司的有效工作有权获得相应的费用;朵马公司有责任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天内将已完成的设计图纸移交给东渡公司并详细交底,如逾期,则视为朵马公司放弃依据本条获得相应费用的权利。事实上,朵马公司并未在合同解除后的10日内就其权利进行主张,因而依据上述约定其已丧失主张获得相应费用的权利。对此,朵马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的解除是基于法院判决,就朵马公司而言,已将设计图纸等资料全部交付给东渡公司。在东渡公司未要求朵马公司进行施工等方面交底、配合的情况下,朵马公司向法院主张设计费余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朵马公司与东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恪守合约,遵循履行。
关于朵马公司就本案提起之诉是否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前案中,朵马公司诉请的合同项下设计费19万元,是指合同中就付款方式约定的第四阶段的进度款,并未包括在本案中主张的第五、六阶段之设计费。故东渡公司认为朵马公司系重复起诉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剩余部分设计费(第五、六阶段的付款)东渡公司是否应予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总价76万元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设计面积按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相应单价计价而形成。故在双方合同已被法院判定解除的情况下,东渡公司应根据朵马公司完成设计的工作量支付相应对价。根据前案法院认定的事实,朵马公司已完成施工图的设计工作,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朵马公司已基本完成设计义务。但考虑到作为设计方,除其设计图纸方面的主要义务外,还应包括设计、报批和施工过程中的沟通、交底和指导等义务。而朵马公司因合同解除,相关工作并未予以实施,故其主张第五、六阶段的全部设计费11.4万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扣减为4万元。至于东渡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第10.5条朵马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主张相应费用故已丧失权利之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该项约定并非指向朵马公司应在10天内主张设计费用,而是针对合同解除合同后朵马公司应交付设计图纸并根据东渡公司要求进行交底。鉴于在合同被法院判决解除后,朵马公司已经提交相关图纸,且不存在未按东渡公司要求拒绝进行交底工作,故其并未丧失主张设计费的权利。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关于付款方式表格中约定的支付条件,是指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东渡公司付款的时间节点,并非设计费用计价的不同阶段。综合上述因素,东渡公司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宁波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40,000元;二、对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朵马公司与东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业经生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应当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朵马公司已基本完成设计义务,应交付设计图纸并根据东渡公司要求进行交底;东渡公司应根据朵马公司完成设计的工作量支付相应对价。一审法院考虑合同解除,朵马公司相关的报批和施工过程中的沟通、交底和指导等义务未实施,故将其主张的设计费11.4万元酌情扣减为4万元,并无不当。
合同第10.5条约定,朵马公司有责任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天内将已完成的设计图纸移交给东渡公司并详细交底,如逾期,则视为朵马公司放弃依据本条获得相应费用的权利。而朵马公司在诉讼前已将完成的施工图设计上传给东渡公司,且朵马公司并未放弃设计费的主张,故东渡公司上诉称朵马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主张相应费用,已丧失权利,与约定及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东渡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上诉人宁波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