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森予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2民初8035号 原告:森予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JOJRMX7,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32611115G,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196号1幢13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杨浦区人,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虹口区人,住上海市虹口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森予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2025年7月24日,原告森予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予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森予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