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2206号
原告: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66043386,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绿岩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献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江,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城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1356G,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金水,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城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9日,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计2666元,由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江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