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02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三明市自来水(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王奕,总经理。
三明市自来水(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集团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7)闽0402执1433号对永利集团公司持有的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2464.58万股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永利集团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对本院评估拍卖上述股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永利集团公司的异议请求:中止对其持有的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2464.58万股股权的拍卖行为。事实和理由:三明燕江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江评估公司)对永利集团公司持有的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2464.58万股股权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中的部分内容严重评估过低:1.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独资投资成立的子公司,在本次评估中严重评估过低。(1)虽然本次《评估报告》以“根据三明市财政局明财建[2006]77号文通知,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新增的污水处理费暂不作为污水处理公司的收入,由三明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城市排水管网改造。鉴于此管理体制及对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归属上有争议”为由,对污水处理公司只按账面值作价评估。该通知是否合法暂且不论,只是规定“暂不作为污水处理公司的收入”,并不是将这部分污水处理费永远不作为污水处理公司的收入。自2006年7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4元/吨调整为0.8元/吨,至今已有11年。根据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这11年新增的污水处理费收入对污水处理公司是一笔可收录的巨额财产,燕江评估公司不能将此收入排除在污水处理公司财产之外,不进行评估。(2)污水处理公司现正常经营,且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极好,然而燕江评估公司在评估时没有考虑被评估单位的控股权、参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成份,对污水处理公司只按账而作价评估,这是不符合规定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燕江评估公司应当将前述因素考虑进去,应对污水处理公司进行整体评估后并入被评估单位的价值中。2.本次评估将大量被评估单位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的成新率定为15%以下,严重影响被评估单位的评估价值。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是运作良好的企业,这些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还在使用中,是公司得以正常经营的基础。根据规定,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成新率不能低于15%。燕江评估公司将大量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的成新率定为15%以下,势必严重影响评估价值。综上,燕江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真实反映本案股权的价值,严重侵害了永利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请求中止对永利集团公司持有的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2464.58万股股权的拍卖行为,待对该评估报告重新鉴定后,再进行执行。
本院查明,自来水公司与永利集团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闽04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判决永利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自来水公司代偿款23096268.7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自来水公司对永利集团公司持有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2464.58万股股权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永利集团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自来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以(2017)闽0402执1433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燕江评估公司对永利集团公司持有的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2464.58万股股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燕江评估公司出具明燕评报(2017)字第FY018号《评估报告》,对本院委托评估的永利集团公司持有的2464.58万股股权的评估值为53061907元。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将评估报告书送达给永利集团公司,永利集团公司签收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燕江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部分内容严重评估过低,不能作为执行依据,要求本院中止对上述股权的拍卖行为。
本院收到永利集团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向评估机构燕江评估公司送达了异议申请书,燕江评估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向本院出具《关于对“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回复》称,1.根据三明市财政局明财建[2006]77号文规定:“经福建省、三明市物价部门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4元/吨调整为0.8元/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新增的污水处理费暂不作为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收入,由三明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城市排水管网改造。”经核查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自文件规定的2006年7月1日起,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对新增的污水处理费既未作为可取得的收入处理,也未实际收到新增的污水处理费。同时,本次评估时,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和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取得新增的污水处理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本次评估时对新增的污水处理费排除在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财产之外,而不进行评估是恰当的、合法的。2.本次评估时,根据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运营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因此,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虽正常经营,但鉴于其管理体制及对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归属上有争议,本次评估以经核实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是符合规定的。另外,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由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持股比例100%。所以,不存在控股权、参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因此,本次评估时不考虑被评估单位的控股权、参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成分是合理的。3.现行的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规范并无明确规定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成新率不能低于15%。成新率为15%以下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主要包括:电子设备73项,为电脑、空调、打印机、相机等;运输设备5项,为小轿车、旅行车、摩托车等;机器设备332项,为水表、仪器仪表、试验设备等及管道43项。上述资产的使用年限基本上达到或超过经济使用年限,维护成本高。本次评估时,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察结合,结合其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时间、维护保养状况、工作环境和条件、利用情况、现行状态及产品迭代、技术进行等因素,综合确定成新率,客观、合理反映了其当前的成新程度,对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进行了合理估值。综上,燕江评估公司认为其所作出的明燕评报(2017)字第FY018号《评估报告》客观、合理的反映了本案股权的价值。
以上事实有(2017)闽04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明燕评报(2017)字第FY018号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燕江评估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回复》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是认为燕江评估公司出具对其持有的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2464.58万股股权价值评估过低,并具体提出污水处理费不作为污水处理公司的收入;没有考虑污水处理公司的控股权、参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成份;将大量被评估单位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的成新率定为15%以下等问题。燕江评估公司对永利集团公司提出的上述问题一一作出回复,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燕江评估公司对永利集团公司持有的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2464.58万股股权进行评估,在委托程序上合法。永利集团公司提出的上述评估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奕光
人民陪审员 杨炳华
人民陪审员 郭建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彤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