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高台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申字第9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高台县恒瑞建筑有限公司经理,住高台县城关镇祥和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台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台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中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案件所涉有关问题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