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4民初3280号
原告:高台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张掖市高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225360445B。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原告高台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台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141元,退还其114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