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24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高台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陆亭亭,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亭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陆亭亭、***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费39581元。案件受理费438.5元,由被执行人陆亭亭、***承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亭亭、***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9年9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亭亭、***所有的位于高台县城关镇商品街37号宣建八公司2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但因该套房屋设置有抵押权,无益处置。
4.2019年6月25日,因被执行人陆亭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6月25日,因被执行人陆亭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6.2019年9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9581元,诉讼费438.5元,执行费50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多孝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