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74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小口路27号南楼2130、2102。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
被执行人:天津河西区泰乾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9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河西区泰乾门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