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2038号
原告: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屯538号1号楼236、237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
被告:河源粤东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文昌路西面建设大道南边***旋国际8座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粤东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沙中洲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