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2814号
原告: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屯538号1号楼236、237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奎文东宜门诊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奎文东宜门诊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