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742号
原告: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屯538号1号楼236、237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美兆健康体检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市府大道东段2号(景和大厦2楼-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美兆健康体检中心(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曾 竞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